关于修订《南京传媒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_已签章

2025-04-01 14:40


南传教字〔202235

关于修订《南京传媒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部门、各教学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对《南京传媒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 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南传教字〔2021〕144 号)进行 修订,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南京传媒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授予工作细则(修订)》

南京传媒学院

2022 1 14  

南京传媒学院校长办公室2022 1 14  日印发

 

附件

南京传媒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暂行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  管理办法>的通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关于江  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文件精神,确保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  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二、 申请对象

第二条 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参加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 相关专业课程学习,通过考试后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 业生,凡符合本细则的各项条件,均可经院、校级办学单位推荐, 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证书上注明为:高等 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

三、 授予条件

第三条 凡参加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关专业的学习和考 试,并同时具备下列诸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经学生所在单位或学院鉴定,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爱岗敬业,遵守法律,遵守校规校纪。

 

(二)学位课程成绩要求:学位课程考试平均成绩≥70 分。 学位课程不得申请免考。

(三)学位外语成绩要求:

参加自学考试专业计划中规定的外语课程考试,成绩≥60 分。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视同达到我校学位外语要求:

1. 国家承认学历的英语专业本科(或以上)毕业生。

2. 我校本科毕业并取得学士学位。

3. 在本校或原毕业院校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四级 考试成绩达 425 分(含 425 分)以上者。

4.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含三级)以上通过者。

(四)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

自学考试相关专业毕业后所取得的各门课程成绩不能作为 学士学位申请的依据。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者。

(二)在学习期间,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

(三)在学习期间,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记过及以 上处分,并且处于处分期内者。

(四)在学习期间,因不能很好完成本职工作等原因而受所 在单位的行政处分者。

(五)在学习期间,受到司法机关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者。

(六)在学习期间,有考试作弊行为者。

 

四、 工作程序

第五条 继续教育学院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学 士学位终审一个月前,根据本细则的相关条款应向社会或办学单 位公布学士学位的申请条件、申请流程、材料要求等方面的信息。

第六条 凡拟申请我校学士学位的应届本科毕业生,须在规 定日期按规定方式向所在办学单位提交申请和相关材料。逾期不 予受理。

第七条 由办学单位提交,继续教育学院初审,学校学位评定 委员会办公室复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教务处、继续教育 学院提出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进行终审,并决定是否同意授予 申请者学士学位。

第八条 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终审结果, 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网上进行电子注册,并将获得学士学位者的 相关材料归档。

第九条 对于已经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发现有违反国 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或者以作弊、剽窃、抄袭 等学术不端行为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的,或者有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本细则所规定的情形的,经校学位评 定委员会复议后,根据不同情形,决定是否撤销其学士学位。被 撤销的学士学位已注册的,学校将注销注册信息并报教育行政部 门备案。

第十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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