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传教字〔2022〕35 号
关于修订《南京传媒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部门、各教学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对《南京传媒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 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南传教字〔2021〕144 号)进行 修订,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南京传媒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授予工作细则(修订)》 南京传媒学院 2022 年 1 月 14 日 |
南京传媒学院校长办公室2022 年 1 月 14 日印发 |
附件
南京传媒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
一 、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暂行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 管理办法>的通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关于江 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文件精神,确保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 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二、 申请对象
第二条 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参加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 相关专业课程学习,通过考试后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 业生,凡符合本细则的各项条件,均可经院、校级办学单位推荐, 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证书上注明为:高等 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
三、 授予条件
第三条 凡参加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关专业的学习和考 试,并同时具备下列诸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经学生所在单位或学院鉴定,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爱岗敬业,遵守法律,遵守校规校纪。
(二)学位课程成绩要求:学位课程考试平均成绩≥70 分。 学位课程不得申请免考。
(三)学位外语成绩要求:
参加自学考试专业计划中规定的外语课程考试,成绩≥60 分。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视同达到我校学位外语要求:
1. 国家承认学历的英语专业本科(或以上)毕业生。
2. 我校本科毕业并取得学士学位。
3. 在本校或原毕业院校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四级 考试成绩达 425 分(含 425 分)以上者。
4.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含三级)以上通过者。
(四)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
自学考试相关专业毕业后所取得的各门课程成绩不能作为 学士学位申请的依据。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者。
(二)在学习期间,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
(三)在学习期间,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记过及以 上处分,并且处于处分期内者。
(四)在学习期间,因不能很好完成本职工作等原因而受所 在单位的行政处分者。
(五)在学习期间,受到司法机关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者。
(六)在学习期间,有考试作弊行为者。
四、 工作程序
第五条 继续教育学院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学 士学位终审一个月前,根据本细则的相关条款应向社会或办学单 位公布学士学位的申请条件、申请流程、材料要求等方面的信息。
第六条 凡拟申请我校学士学位的应届本科毕业生,须在规 定日期按规定方式向所在办学单位提交申请和相关材料。逾期不 予受理。
第七条 由办学单位提交,继续教育学院初审,学校学位评定 委员会办公室复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教务处、继续教育 学院提出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进行终审,并决定是否同意授予 申请者学士学位。
第八条 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终审结果, 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网上进行电子注册,并将获得学士学位者的 相关材料归档。
五 、 附 则
第九条 对于已经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发现有违反国 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或者以作弊、剽窃、抄袭 等学术不端行为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的,或者有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本细则所规定的情形的,经校学位评 定委员会复议后,根据不同情形,决定是否撤销其学士学位。被 撤销的学士学位已注册的,学校将注销注册信息并报教育行政部 门备案。
第十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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